珠海职工出境定居是否可以申请公积金提取?如何申请?详情见下文
设定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珠房金委字[2007]2号)、《关于委托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珠房金函[2013]89号)
申请人在国(境)外定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职工出国工作、进修、学习等非定居行为不符合本项规定。 申请人在珠海市再就业并汇缴住房公积金的不得以此原因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原籍派出所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行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3)出国(境)定居的护照签证(公证翻译);
(4)原籍派出所的户口现状证明或定居国外事馆(办)的定居证明(公证翻译)。
注:职工本人不能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的,委托其他人员代办住房公积金销户业务,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承办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