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市公积金中心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发改、财政、人社、住建、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督、医保、总工会、公积金以及税务、人行苏州中支等部门,各县(市)、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注重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或媒介,适度开展正面宣传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吸引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积极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发改部门要把试点工作纳入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谋划;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增值收益分配、融资业务开展等涉及资金的相关工作;住建部门对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按月支付房租方面进行协调;人社、医保部门配合做好自由职业者身份甄别工作,及时提供社保缴纳数据;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市场监督、行政审批部门及时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注销等相关信息;人行苏州中支提供个人征信信息查询支持;审计部门负责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及公积金中心开展的融资活动进行审计;人社部门、总工会对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在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可能存在的劳资纠纷及时介入,协助化解;公积金中心切实履行试点工作的牵头职责,有效发挥协调作用,加强督导,推进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实施工作。
(四)完善推进机制。试点实施过程中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提高试点工作的科学性。2021年4月起,先行开展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 2021年7月底前,开展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及时评估政策效果,总结试点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