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山西二手房公积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相关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主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第五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