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经研究,现将《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15日
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及《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武公中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城市中心”)负责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第四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武汉公积金中心承担异地贷款的风险,享有异地贷款的收益。
第五条 借款人及配偶不能同时向缴存城市中心和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第二章 异地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异地贷款的对象
具有武汉市户籍且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异地贷款。
第七条 异地贷款的条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
(三)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四)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之内,首付款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五)在缴存城市和本市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且无影响异地贷款偿还的其他负债;
(六)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七)符合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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