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北京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做了哪些规定?如何改造?详情先下文: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十五次、十六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为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更新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提升小区环境品质,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旨在为老旧小区更新改造提供规划、用地政策支撑,同时,也是对我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系列政策文件的完善和补充。
《意见》适用于本市老旧小区内老旧住宅楼加装电梯、利用现状房屋和小区公共空间补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其它配套设施、增加停车设施等更新改造项目。危旧楼房和简易楼改造涉及上述情况的可参照执行。
1.老旧住宅楼加装电梯。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手册〉的通知》(京建发〔2020〕100号)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2.利用现状房屋和小区公共空间补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其它配套设施。一是锅炉房(含煤场)。服务于区域的锅炉房等市政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应预留为应急用地,可临时用于物流、能源应急、停车等;服务于小区的锅炉房可根据居民意愿用作便民服务设施。二是自行车棚。现状绿地少、自行车棚多的小区,可拆除部分自行车棚,增加绿地面积,具体由业主共同决定。保留的自行车棚可补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也可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三是其他现状房屋。可利用小区门房、社区配套用房等现状房屋补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其它配套设施,优先用于补充便利店(社区超市)、家政服务、便民维修、快递配送等为本地居民服务的便民商业设施,还可结合居民意愿,补充养老、托幼、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3.增加停车设施。老旧小区可利用小区内空地、拆违腾退用地等建设地面或地下停车设施。在确保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停车设施与自行车棚、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复合利用。
1.利用现状房屋和小区公共空间补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其它配套设施时,现状房屋归业主共有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现状房屋有明确产权人的,产权人应征求业主意见。
2.增设停车设施应取得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等应组织征求居民意见。
3.实施主体应在按照相关规定对小区配套指标进行核算的基础上,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和居民需求编制实施方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对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项目清单、引入社会资本涉及收费的加装电梯、增设停车设施等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用等征求居民意见,形成最终改造整治实施方案。居民同意物业服务标准及付费项目内容并签订相关协议后,相关内容方可实施。
老旧住宅楼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可以是房屋产权单位,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业主自治组织委托的房改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或社会投资企业。
利用现状房屋和小区公共空间补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其它配套设施,以及增加停车设施的实施主体可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业主自治组织直接委托,也可在属地政府组织下通过公开方式确定。
1.不增加建筑规模的,可不办理规划手续;涉及增层、增加建筑规模,属于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按照本市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规定执行。
2.加装电梯部分不计入楼房建筑面积,不变更原房屋权属信息,不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许可手续。
3.对利用现状房屋和小区公共空间补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其它配套设施,涉及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实施主体提供的配套指标核算情况、实施方案、更新改造项目清单和街道(乡镇)、居民意见,出具临时许可意见。需办理施工、消防等手续的,实施主体持临时许可意见办理。
4.利用小区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施工等手续。
5.建设地下停车设施,不新增建筑规模的,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新增建筑规模的,依规办理规划、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