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相关部门,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单位须按公布的缴存比例和基数及时进行调整。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保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上限标准。
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方式按当年公布的基数调整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保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自愿缴存人自行申报;工资基数高于当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或月缴存额高于上年度全市月平均缴存额的,应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基数证明材料或税务部门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申报基数材料。
按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基数调整申报办理
《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1. 各缴存单位依据当年的调整基数精神及时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调整由公积金服务中心审核,调整由受委托银行办理,
2、单位需要提供编制完好的“缴存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和工会章(无工会章的单位由职工代表签字确认),送交公积金服务中心审核。为提高办事效率,单位应同时提供电子数据。
3、持审核好的“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单位在受委托银行进行基数调整,受委托银行将调整好后的“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加盖业务专用章返回汇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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