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生育险有哪些条件?如何申请生育津贴?详情见下文:
1、参保女职工怀孕20周后至分娩前,应到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作为本人妊娠诊断、检查和分娩的协议医疗机构。
并带社会保障卡(暂无社会保障卡用医保手册)、生育证到协议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协议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2、参保女职工终止妊娠、计生手术并发症的治疗,须带社会保障卡(暂无社会保障卡用医保手册)、结婚证到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系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发生费用的方式。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结算办法有: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等。青岛市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采取的办法是女职工到定点医院生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
“生育津贴”申请条件:
1、参保职工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停保后,3个月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险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3个月以后办理续保手续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注:申报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必须在正常参保状态下进行。
续保月份以医保系统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一般到账时间晚于办理手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