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对象:
15—49周岁的育龄妇女,包括离婚、丧偶、绝经、不育对象。
(二)统计范围:
1.农嫁农的在男方户口所在地统计和管理;
2.农嫁非、非嫁农、非嫁非的在女户户口所在地统计和管理;
3.委托现居住地管理的由现居住地统计和管理。
(三)统计资料:
村(居)设立“一卡一单”。“一卡”即《已婚育龄妇女卡》,“一单”即《统计报告单》。
计划生育统计的七个指标是什么
(一)出生人数
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出生的有生命现象的婴儿总数。所谓有生命现象的婴儿是指胎儿离开母体后,至少有过在一瞬间的呼吸、心跳、随意肌抽动和脐带搏动四种生命现象之一的胎儿。
对刚出生即刻死亡的婴儿,即要做出生统计,又要做死亡统计。
(二)死亡人数
死亡人数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由于各种原因而失去生命的人数之和。
死亡人数统计的关键是统计准确,不遗漏死亡人数。统计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死亡人口容易被漏统:出生不久死亡的婴儿,生前居住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死亡人口,农村中死亡绝户或无近亲的死亡人口;流动在外的死亡人口;由于某些原因,亲属不愿让外人知道的死亡人口。在进行死亡统计时,要注意了解有无以上几种死亡人口,这对提高死亡统计的准确性有重要作用。
(三)女性初婚人数
女性初婚人数是指女性第一次经法定登记结婚和事实结婚(以出生小孩为准)的人数,不包括复婚和再婚人数。
(四)计划生育率
计划生育率是指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出生人数与该地区同一时期总出生人数之比。一般用百分数表示,即100个出生婴儿中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要求出生的婴儿数。计算公式为:
某时期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出生人数
计划生育率=—————————————————×100%
同期总出生人数
(五)性比例
这项指标是研究男、女性之间的相互比例关系,计算对应100个女子有多少个男子数,其计算公式为:
男子数
性比例=——————×100%
女子数
(六)综合避孕率
综合避孕率是指某一地区,某一时点(通常为年末),已婚育龄妇女中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人数占已婚育龄妇女总人数的比率,以百分率表示,它可以综合考察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程度和可生育人数的规模,也是评价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已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综合避孕率=—————————————————×100%
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七)统计误差率
统计误差率是全面评估统计数据准确程度的综合指标,是指统计数据与事实情况的误差,其计算公式为:
出生错报数(漏报、多报、内外错报)
①出生统计误差率=————————————————×100%
实际出生人数
②计划生育率误差=报表计生率-实际计生率
性别错报人数
③出生性别误差率=———————×100%
实际出生人数
女性初婚错报数(少报、多报)
④女性初婚错报率=———————————————×100%
实际女性初婚人数 办理条件 1.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医疗保险待遇期内,从2009 年9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3.从2010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
办理材料 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在申报核定工作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参保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同时生育保险的各项业务也随之变动,参保单位不用另行办理。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变更手续,并于次月的15日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注意:
1.新建单位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核定手续。
2.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在申报核定工作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参保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同时生育保险的各项业务也随之变动,参保单位不用另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