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岗位核查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岗位核查的常态工作机制,在实习单位备案通过后、提出补贴申请前,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岗位核查:
1.向所有已通过备案的实习人员发送链接短信(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核查。实习单位应当督促实习人员根据链接的要求,独立、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完成提交。提交数量占实习人员总数80%以上为合格,合格的实习单位方可申请补贴,提交数量不足80%的,视为核查不通过,不予申请补贴;
2.组织对顶岗实习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录入服务平台;
岗位实地核查中发现实习单位出现下列情形的,其备案通过的结果自动取消:
1.人岗匹配不属实,或安排实习人员到其他单位、本市区域范围外实习;
2.违反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规定安排实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劳动;安排实习人员到夜总会、歌舞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实习;
3.不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的;
4.其他影响实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四)补贴申请
实习单位应于实习期满后的3个月内向备案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顶岗实习补助,并在服务平台上传申请材料。
符合对象范围、申请条件及补贴申请时限等要求的,服务平台提示预受理;申报信息不符补贴条件、备案通过已取消,或已超出申请时限的,服务平台提示不予受理。
(五)补贴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自服务平台预受理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初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六)补贴公示
复核完成后,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或区(新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七)补贴支付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实习单位的银行账户,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发放。费用从各区就业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