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湖北省荆州市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过后最低工资标准为多少?一起来看看吧!
湖北省政府近日《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21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过后——
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小时;
荆州市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市、洪湖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
本标准适用于荆州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按照相关法规,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