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职工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法律最新立法解释为诈骗罪);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基于以上法条和法规以及您带孕参保对象事实,因为补缴也是带孕参保,要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有维护基金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你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备案核查过后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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