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南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南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应终止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档案代管机构,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委托档案代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