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总局2013年30号公告,出口企业如有不能收汇或不能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必须在每年4月份的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市局暂将进料加工差额结汇的抵扣金额作为总局2013年30号公告附件3第(九)条的其他原因,因此,凡上年度出口企业存在进料加工直接出口业务,且该出口业务采用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应以此原因填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进行申报。
按照《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要求,企业须逐份报关单进行申报录入,对于采用差额结汇方式操作的出口企业来说工作量较大。为不影响企业免抵退税正常申报,减轻企业的工作量,经研究,企业可将属于差额结汇的出口报关单汇总为一条数据,直接虚拟一份出口报关单进行申报,但申报数据必须与企业实际情况及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中的数据一致。其它不能收汇原因的录入仍按原要求逐份报关单进行申报录入。出口企业应在每年4月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企业应将属于差额结汇的出口报关单汇总为一条数据,直接虚拟一份出口报关单进行申报;
2、不能收汇原因书面说明
3、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分局查对后退回企业备查);
4、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分局查对后退回企业备查)。
对于存在直接出口及转厂出口情况的企业,进口冲抵出口不作收汇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直接出口耗用进口料件金额=[直接出口/(直接出口额+转厂出口额)]*进口总额
注:进、出口金额统计口径为报关单注明的进、出口日期属上年的进、出口货物。
请企业注意:如《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第8栏“已收汇金额”和第9栏“未收汇金额”合计数小于第6栏“折人民币销售额”的,必须查找所填报数据是否遗漏其他不能收汇原因,如无法提供不能收汇合理理由的,根据3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应出口货物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软件操作:
一般企业应在出口的次年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在“免抵退-其他向导-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模块,录入相应的报关单不能收汇情况,单独生成电子盘数据上报主管税务分局。
附注、系统报关单填报说明:
1、序号:0001
2、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上年任一份出口报关单号码的前9位+企业海关代码后5位+4位流水号+001
3、出口发票号码:企业海关代码后5位+4位流水号
4、记出口销售账日期:上年12月31日
5、出口货物销售额栏的币种:人民币(CNY)
6、出口货物销售额栏的金额:按实际出口收入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7、出口货物收汇情况的币种:人民币
8、出口货物收汇情况的已收汇金额:按实际收汇金额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
9、未收汇金额:进、出口冲抵不能收汇的人民币金额(即进料加工直接出口对应的进口金额)
10、原因代码:09
11、出口合同号码:C+企业海关代码后5位+上年份+01
12、备注:差额结汇
13、未收汇比例、原因具体说明、提供证明材料种类栏次系统自动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