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目前,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已开始,可登陆“东莞社会组织网”(http://mzj.dg.gov.cn/xsdw/dzshzzw/index.html)在网上提交资料进行年检(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先到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待网上审核通过后,再带纸质资料到市民政局前台办理年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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