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发布《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广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具体见下文: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在广州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广东省规定的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广州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广州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备注:
1、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以自愿为原则,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台港澳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试点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