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2)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且已经在我市参保;
(3)经组织批准调动且已经在东莞市参保的;
(4)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地为东莞市的;
(5)符合粤府办[2008]76号文规定的人员;
①.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②.参保人跨省(区 、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符合人社厅[2016]94号文规定的人员;全文适用
(7)符合粤社保函[2014]136号文规定的人员。
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事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应从原参保第转移到新参保地。
注:农保不能转移。
办理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一式一份原件;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一式一份原件;
3、《基本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一式一份原件;
4、身份证,一式一份复印件。
注:如由参保人本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只需本人签名确认即可;如由单位专管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