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
(1)单位提供补缴对应年度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工资发放的原始财务凭证等相关原始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等),并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补缴业务申报表》。
(2)经市区劳保监察机构执法检查后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须提供经劳保监察机构盖章、监察员签字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未按法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3)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补缴金额,办理补缴确认手续。
(4)用人单位根据选定的缴款方式(计入结算表应收数或零星征缴),按法定缴清应补缴金额。
(5)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到账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实际补缴基数记载对应年度缴费基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根据补缴基数,按补缴对应年月参保人员所属年龄段及划账比例记载,作为办理补缴年度实际应划账户金额,待结算年度末账户清理计算后结转使用。
2.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度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行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方式(线上缴费或经办银行柜面缴费方式)对本自然年度内的未缴费月份进行补缴。
3.退休人员
(1)用人单位或托管档案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至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后,持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单位须提供经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按月享受养老待遇退休审批表、《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
(2)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不符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法定的,可按法定一次性补足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也可按灵活就业身份继续缴纳至法定年限。
(3)参保人员从办结退休医保待遇核定或年限补足手续之日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前已完成结付的医保待遇、费用累计等本结算年度内一律不作调整。
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的,经本人主动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对其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理计算,同时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按法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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