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付标准
高血压病(非高危):0元/人/月;
严重精神障碍(含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0元/人/月;
高血压(高危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10元/人/月;
其他病种:20元。
3、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三、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年内首次住院100元,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1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内首次住院300元,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2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内首次住院600元,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300元。
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2、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
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55%。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38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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