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
①一级医疗机构:100元;
②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③三级医疗机构:600元。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2、报销比例
①一级医疗机构:90%;
②二级医疗机构:80%;
③三级医疗机构:60%。
3、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四、大病保险待遇
1、起付标准
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
2、报销比例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方案范围内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含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
3、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5万元,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5万元。
注:
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即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65%)。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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