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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城乡医保报销新规是什么?附门诊待遇、住院待遇、大病保险待遇(2)

观看 25人 | 编辑:hph | 发布:2024-04-06

  三、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

  ①一级医疗机构:100元;

  ②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③三级医疗机构:600元。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2、报销比例

  ①一级医疗机构:90%;

  ②二级医疗机构:80%;

  ③三级医疗机构:60%。

  3、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四、大病保险待遇

  1、起付标准

  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

  2、报销比例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方案范围内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含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

  3、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5万元,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5万元。

  注:

  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即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65%)。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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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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