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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

观看 人 | 编辑:admin | 发布:2021-03-16 21:14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现就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教育局应采取积分的办法,做好随迁子女小学的入学工作。

  二、积分入学办法要坚持分区申请、区级管理、市级指导、公开公平的工作原则。

  三、适龄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

  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务工、连续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达1年(含1年)以上,其中,申请在思明区、湖里区参加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务工、连续暂住和最近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满2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随迁子女父(母)符合在厦门务工、暂住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可视同符合基本条件。

  四、积分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计算积分。

  (一)符合参加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得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2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4分,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

  3.随迁子女父(母)在申请就学的行政区购置商品住房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

  4. 随迁子女父(母)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同一行政区,并在该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得9分。

  5.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10分。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的在厦门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年2分计算积分,但总分不超过10分。

  五、积分入学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暂住地或购置房产所在区,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区教育局公布的报名点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暂住、务工、参加社会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有关积分的证明材料。

  (二)计算并公布积分排序。各区教育局收集整理申请资料,会同各职能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区制定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计算办法,计算出申请人的总积分,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积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向社会公示5天,接受监督。学生家长如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可向各区监察部门或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投诉反映。

  (三)公布招生学校学位。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招生计划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位数进行统计,在招收本区户籍学生后,结合本区实际,核算出可接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学位数,并向社会公布。

  (四)志愿填报。组织经确认、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申请人到指定报名点填报入学派位的志愿。

  (五)派位入学。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和填报的志愿顺序,以电脑派位的方式安排入学,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按本办法在厦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七、积分计算、电脑派位工作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各区教育局应根据本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积分入学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关键字: 厦门 积分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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