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才艺展示
考查目的:考查学生的艺术修养和自我展现能力。
考查形式:内容自备(考场仅提供钢琴)。
考查内容:考生展示自己准备的才艺。(除朗诵之外的具有表演性质的其他艺术形式)。
评分标准:
本项考试考官从考生对所展示艺术门类的掌握程度及创作力、表现力、感染力等方面进行评判。
A(90分-100分)
具备该艺术门类较高等级要求,台风自然、表现力强。
B(80分-89分)
具备该艺术门类的等级要求,台风自然、表现积极。
C(70分-79分)
具备一定艺术修养和自我展现能力。
D(60分-69分)
对该艺术门类基本了解,能够展现一定的片段或元素。
E(40分-59分)
对该艺术门类基本了解,自我展现能力差。
F(1分-39分)
不具备该艺术门类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