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含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其职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按规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标准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212号)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