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场纪律
1、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在考试期间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无故离开考场,视同放弃本次考试,本次考试成绩记为“0”分。如遇突发疾病确实无法继续考试者,可退场治疗。
2、开考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北京健康宝“未见异常”(绿码)页面及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入考点。(具体疫情防控要求详见《北京地区2021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必须和报名时所提交的证件一致。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香港身份证、澳门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开考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且系统不允许登录。
3、考生进入考点后应按照要求将随身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携带的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应全部关闭后,再存放在指定位置。考生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除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外的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背包、书籍、资料、笔记本、自备草稿纸、电子工具、手机、计算器、食物、饮料等物品)。
4、考生进场签字拍照后由监考人员告知其座位号,考生须对号入座,不得随意调换座位。入座后须将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5、考生入座后,使用准考证号登录考试系统,登录后应仔细核对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证件号码、考试科目及本人照片。如发现信息有误,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并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进行现场登记处理。
6、考试过程中,如遇到突发事件或机器出现故障,考生举手示意监考人员后,需保持安静等待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9、考试过程中,涉及试题的疑问,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六、违纪情况处理规定
违纪行为处理按照《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监考老师提醒后不改正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 在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
(二) 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三) 未按规定携带手机、信号接听器等电子通讯、存储、摄录设备的;
(四) 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
(五) 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 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
(七) 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八)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导游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违纪违规行为的,文化和旅游部将相关信息记入导游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报名申请。
(一) 教唆或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 使用摄录设备获取考试内容的;
(四) 使用手机、手表、等电子通讯、储存设备接听、接收、查看考试信息的;
(五) 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
(六) 蓄意报复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 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八)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