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东莞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内容:
各园区、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努力让每个孩子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法定责任,全面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依法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园区、镇(街道)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属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管理。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法定责任,依法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教育部门审核批准。
2.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园区、镇(街道)要加大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宣传力度,引导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时送其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要严格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制度,建立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共同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3.严肃查处非法办学行为。各园区、镇(街道)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以在家学习,接受“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义务教育的行为。
二、规范招生管理,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全覆盖
4.全力保障学位供给。各园区、镇(街道)要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政策调整以及实现教育现代化需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学龄人口数量,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依据辖区内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的趋势,建立“531”学位动态供需协调机制,合理规划辖区内公民办学校建设,全力保障学位供需平衡。要积极推动教育扩容提质千日攻坚行动,加快公办学校建设进度,按计划落实年度扩容任务,提升公办学位供给能力;公办学位压力大的园区、镇(街道),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含购买民办学位、发放民办学位补贴等方式)多渠道扩充公办资源,基本满足适龄儿童少年日益增长的公办学位需求。
5.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各园区、镇(街道)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合理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公办学校原招生范围进行较大调整的园区、镇(街道),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审慎论证,提前公告。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6.严格审核招生计划。各园区、镇(街道)要结合各学校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班额标准以及目前在校生人数等,核定辖区内每所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统筹各类群体的招生入学指标,严禁超计划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学校的招生计划,确保在零增量的基础上逐步消除现有大班额。
7.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各园区、镇(街道)要严格遵守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和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面谈、测评、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方式为依据“掐尖”招生、提前招生。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录取。
8.落实公民办同步招生。各园区、镇(街道)要继续将民办学校招生纳入中小学招生工作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指导和管理,落实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和管理,督促民办学校根据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学校招生简章。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应包括但不限于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招生信息,如招生对象、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和时间、招生的方式和程序、招生录取时间、收费标准、助学政策等。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须在2021年4月25日前报属地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后再对外公布(市属民办学校招生方案由市教育局审核)。
9.加强学生分班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举办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奥赛”班、国际班等名义的变相重点班。各园区、镇(街道)要督促辖区内公、民办学校在编班时严格按照班额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相对均衡原则和随机原则,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均衡配置各班师资力量,不得按学生成绩进行编班,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
10.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各园区、镇(街道)和学校要依托学籍系统,加强新生学籍计划管理,及时掌握学生入学、流动和辍学情况,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各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其中,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对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予以建立学籍。凡未经招生平台招录的学生不能在学籍系统建立学籍。市、镇两级教育部门将对招生平台和学籍系统数据进行匹对核查,核查结果将与学校评优评奖、民办学校年审以及明年招生计划挂钩。各园区、镇(街道)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籍工作的核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学籍建档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
三、坚持公平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平等义务教育就学机会
11.切实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各园区、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国家“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积极挖掘公办学位潜力,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公办学位不足的园区、镇(街道)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含购买民办学位、发放民办学位补贴等方式)为其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要按照《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府〔2020〕31号)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东府〔2020〕32号)规定,平稳有序推进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确保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和民办学校就读享受学位补贴的人数占比不低于50%。
12.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各园区、镇(街道)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以融合发展为导向,以普通学校为特殊教育发展主阵地,优先采用普通学校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对于不能到普通学校就读的,可动员其到轻、中、重度的特殊学校就读。对于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送教进社区、进儿童福利机构、进家庭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
13.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各园区、镇(街道)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民政等部门把家庭经济困难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作为教育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制定帮教方案,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保障所有贫困家庭子女顺利完成义务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
14.落实各类教育优待政策。各园区、镇(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化入学程序,简化入学流程,将各类教育优待政策落到实处。各园区、镇(街道)应优先通过公办学位安排学生入学,如公办学位不足,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含购买民办学位、发放民办学位补贴等方式)解决,妥善解决好各类符合教育优待政策规定的学生入学问题。
四、优化入学流程,大力推进义务教育招生信息化建设
15.积极推进“互联网+招生”改革。继续依托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平台(简称“招生平台”)推行网上报名和网上录取。按照“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求,健全部门数据互通共享机制,简化入学报名材料,优化完善报名功能,大力推进招生入学工作规范化和信息化。各园区、镇(街道)可充分依托招生平台,掌握学生报名情况,及时调整统筹学位配置,优化招生录取方案;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校(幼儿园)教师,特别是毕业班教师加强学习和培训,熟悉网上报名和资料审核流程,规范操作;要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做好网上报名的宣传、指导和服务,确保家长全面掌握网上报名的操作和规定;要做好网上报名的线下服务,对于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家庭,各园区、镇(街道)须提供线下报名服务点,协助适龄儿童少年网上报名。
五、推进阳光招生,优化提升义务教育招生宣传服务水平
16.建立招生预警机制。各园区、镇(街道)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掌握辖区内学龄人口数量,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持续增长、学位供给紧张的园区和镇(街道),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招生入学政策,科学制定学位分配办法及学生分流安排方案,及时通过官网、官微、主流媒体等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也可联合公安部门在受理群众入户咨询或办理入户申请时,提前向有入学需求的家庭宣传、告知入学政策,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17.深入推进阳光招生。各园区、镇(街道)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以及附件1、附件2、附件3的要求和安排,制定园区、镇(街道)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包含公办、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应明确工作目标、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结果查询、咨询方式、监督举报电话、日程安排等,细化具体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招生入学各环节有序衔接。各园区、镇(街道)的招生方案请于2021年4月27日前报市教育局(邮箱:jyjjxk@dg.gov.cn),备案后再向社会公布,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推进阳光招生。
18.优化招生宣传服务。各园区、镇(街道)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通过简章、网站、官微、联动媒体以及组织政策宣讲团等方式向广大家长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招生入学核心政策和群众关心政策的宣传释疑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在出台群众关心的招生入学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时,要按照有关程序做好意见征集,加强风险评估,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各园区、镇(街道)要成立由园区、镇(街道)主要领导牵头,政法、教育、宣传、网信、公安、司法、信访、应急管理等部门及相关学校组成的园区、镇(街道)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招生工作部署,应对处置有关突发事件,协调解决招生工作有关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和谐稳定。
六、严肃招生纪律,深化义务教育违规招生治理
19.健全招生监督机制。各园区、镇(街道)要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化解矛盾。要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制度,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
各园区、镇(街道)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严肃查处违反教育部“十项严禁”、省教育厅“六项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招生政策和纪律要求,扰乱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的行为;要联合有关部门严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教育咨询公司、社会自媒体及其他社会第三方组织参与违规招生、虚假宣传等破坏教育生态等行为。
20.深化违规招生治理。对违反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查有实据,造成重大舆情,引发社会不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学校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其中,公办学校违规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学校及校长、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民办学校违规的,与年检挂钩,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学校及校长、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减少学校次年招生计划或责令停止招生,并建议解聘校长、相关责任人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于未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规定要求,或者出现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招生行为的,视同为落实中央和国家重大政策不力,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园区、镇(街道)教育部门和市直属学校要及时对招生入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市教育局,具体报送要求另文通知。在招生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基础教育与信息化科。
注:通知公告官网查询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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