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规定,不可以把教师资格证借给别人办幼儿园。 教育部2001年8月8日印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第六条明确,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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