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中有关法规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省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省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10、孕期产前检查假
我国并没有统一有关法规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有关法规》第六条有关法规:
怀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1、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内,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2、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有关法规中确定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相关法律有关法规:
✦《女职工保健工作有关法规》: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13、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法规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法律有关法规:
✦原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有关法规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