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所需资料:
身份证;公积金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到四级残疾人证。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限一级至四级),申请人仅需提供其中一项的原件一份。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法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法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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