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2年1月1日起,由原有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30元。
从2022年7月1日起,在530元基础上再增加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35元。
参保人员具有南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我国、省、市相关法规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申请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自2015年起逐年缴费至相关法规领取年龄,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按相关法规逐年缴费的,中断的缴费年限通过补缴的方式补足。补缴的自补缴到账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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