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苏州市市区户籍;
2、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2021年12月1日前参加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的女参保人员,仍按55周岁执行);
3、未享受国家和省法规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4、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法规:2012年1月1日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2026年底前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应从2020年度起按年连续不间断缴费;距待遇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2027年1月1日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流程
1、参保人员于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江苏省社会保障卡,至户籍所在地社区人社工作机构办理待遇核定申请手续,涉及以前年度补缴或补足15年缴费的,还应办理补缴费手续。上述待遇核定申请手续,也可通过“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江苏智慧人社”手机APP或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以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请,需补缴费的,应办理补缴申请并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
2、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核定其待遇列支时间和计发标准。
3、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按照核定的标准,于每月15日起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金。
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支付终身。
①基础养老金
2023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655元。
对于缴费年限(不含补缴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以增发1%;对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居民倾斜增发居民基础养老金,从其到龄次月起按月发放,标准分别为每月5元、10元、20元、30元;对在《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5号)文件实施后有个人缴费的人员,增发奖励性基础养老金。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省有关法规执行。
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现标准为390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不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重复领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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