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海南生育的生育津贴是如何计算的?申请条件有哪些?需要什么材料?一起来看看吧!
生育津贴月标准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计算。难产的,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二)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半月计算。
(三)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月计算。
(四)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1个月计算。
(五)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半个月计算。
职业妇女生育3个月(难产4个月)后或计划生育手术1个月后,由生产时的所在用人单位的专办员到省本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申领生育津贴。
(一)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的女性从业人员:
按要求填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核定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在社保网报系统上申请;
(二)在新农合或居民医保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女性参保从业人员:
1、按要求填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核定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提供《生育服务证》原件;
3、提供《婴儿出生证》原件;
4、新农合或居民医保享受待遇凭证;
5、住院分娩时出院小结(须加盖医院公章);
(一)女性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
(二)女性城镇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的;
(三)满足我省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四)退休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