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原人均定额补助调整为按城乡居民住院待遇报销,即生育医疗住院费用根据医院等级进行报销。
调整前
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要求的城乡女性参保居民每次生育(含顺产、剖宫产)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次性定额报销800元/人,但病理性产科医疗费用执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规则。
调整后
参保人员每次生育(含顺产、剖宫产)医疗费用都可以按医院等级进行住院报销。
具体如下:
三甲及市外: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起付线800元,支付比例55%;
三乙(含专科三甲):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起付线400元,支付比例65%;
二级: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起付线300元,支付比例80%;
社区: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起付线150元,支付比例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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