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
缴费下限: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上限:职工上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含农民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埠企业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参保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提交相应材料
2.社会保险局审核材料
3.符合条件单位可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