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南宁市居民王阿姨为例
王阿姨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年年初因冠心病在南宁市某三级医院住院15天,医疗费用共计30000元,按照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划分,其中床位费500元、甲类医药费15000元、乙类医药费10000元、丙类医药费3000元、超范围医药费1500元;按照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计算:
(1)乙类医药费个人自付费用:10000元×15%=1500元;
(2)丙类医药费个人自付费用:3000元×30%=900元;
(3)医药自费费用:1500元;
(4)符合基金支付的床位费:20元×15天=300元;
(5)基金起付标准:600元;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000-1500-900-1500-500-600)×60%+300=15300元。
04、异地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在统筹地区规定基础上按下列情形降低比例支付。
报销范围
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发生以下门诊医疗费用能享受医保报销:
一、获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
二、住院前急诊抢救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三、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不涉及第三方责任人)产生门急诊医疗费用。
四、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费用(备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才可享受报销哦)。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费用(备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签约定点医疗机构才能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哦!)
温馨提示:除以上门诊医疗费用能享受报销外,其余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