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1997年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便一直将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医保年度”)。近期,按照国家、福建省统一部署,省医保局要求全省各地统一将自然年度作为医保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统一部署,我市将启动调整医保年度相关工作,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共6个月作为医保年度调整过渡期,2023年1月1日起医保年度调整按自然年度执行。
二、起草过程
市医保局按照“不增加用人单位成本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原则,起草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多次征求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卫健委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联合行文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城乡居民医保缴费
一是当前阶段,全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140元。其中:个人缴费为每人400元,财政补助为每人740元。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每年4-6月。
二是过渡期内,实际执行时间仅为半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按半年标准执行,即每人570元。其中:个人缴费为每人200元,财政补助为每人370元。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仍为今年4-6月。
三是2023年起,医保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调整为每年10-12月缴纳下一年度保费,具体缴费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即今年10-12月缴纳2023年全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二)本市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拨及结转
一是当前阶段,每年7月1日一次性预划入本市城镇职工全年个人账户资金。
二是过渡期内,实际执行时间仅为半年,2022年7月1日一次性预划入半年本市城镇职工个人账户资金。
三是2023年起,本市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划拨标准和方式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障待遇
医保待遇事关每一位参保人利益,为最大程度方便参保人,医保年度调整过渡期各项医保待遇不变,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均不变。
(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一是当前阶段,全年费用为每人120元。其中:签约个人承担20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担30元。
二是过渡期内,实际执行时间仅为半年,因此费用按半年每人60元确定。其中:签约个人承担10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3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担15元。
三是2023年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五)医保费用报销期限
一是当前阶段,医保年度内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截止到下一医保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每年9月30日前。
二是过渡期内,考虑到长期以来参保人形成的报销习惯,尽可能方便广大参保人及时报销,医保费用报销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
三是2023年起,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截止到下一自然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次年3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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