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阶段性实施缓缴。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方法缓缴。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缓缴养老保险费应在2022年底前补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该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企业参保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2021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执行期内不受取得证书12个月内申请的时限限制(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申领期满前缴费必须满12个月)。2022年起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该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按法规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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