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要素支撑
5、加强教育用地统筹。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基础教育需求,优化教育设施用地布局,预留土地空间。
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在城市建设中同步考虑学校布局建设,按规划人口预留教育用地,不得随意变更教育用地规划。
实行教育用地保障制度,将新增建设用地、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保障学校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
省对新增学位需求较大的地市调增一批建设用地规模,专项用于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各地非营利性基础教育设施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一统筹安排。
城镇新建中小学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县统筹解决。
6、创新用地保障机制。
建立公办学位供给与商住用地开发、城市更新的联动机制,按标准足额预留城镇新建住宅小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
没有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教育设施用地的居住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对调高容积率的商品住宅项目应按人口增加比例调增配建学位数。
探索实施差异化生均用地标准,适当提高部分城市核心区教育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上限。
探索实施异地办学模式,允许土地资源紧缺的地市采取合作办学方式异地举办公办中小学校。
7、强化多元经费保障。
市县要切实履行基础教育办学的主体责任,加大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投入力度,落实“两个只增不减”要求,统筹落实基础教育公办学位建设所需资金。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市县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基础教育公办学校建设(含新建、改扩建)项目积极申请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
允许各地统筹各级各类教育经费,保障学校建设规划按进度实施。
各地应遵循集中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将省级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优先安排用于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
市县可统筹使用地方政府新增债券、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入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办学位建设。
鼓励通过设立教育基金会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参与学校建设。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教财〔2021〕3号),学位供给任务重的地方可将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资金重点用于扩大城镇学位供给。
8、足额配置教师资源。
省加大区域间基础教育编制统筹调配力度,健全省、市、县三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统筹调剂、周转使用制度。
挖潜创新教师编制配置,重点保障人口流入地城市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增长需要。
各地每年按照标准和要求动态核定基础教育教职工编制,通过“编制周转池”“县管校聘”等改革措施,提升区域内教职工编制配置使用效益。
加强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标准、统一招聘、统筹调配临聘教师,所需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确保临聘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推进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编制保障体系并抓好落实。
四、创新供给机制
9、优化项目报建手续。
优化学位建设项目选址、征地报批流程,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压缩办理时间。
落实并联审批、“一网通办”、告知承诺制、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改革措施,加快办理学校基本建设审批事项。
对同批次规划建设的学校项目,支持以市或县为单位集中办理项目立项等审批手续。
10、加快校舍建设进度。
市县政府要根据《专项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落实责任分工,强化项目建设进度管理,确保规划建设学校如期建成并交付使用。
城镇居住区配套学校要与住宅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要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监管,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相关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确保新建和改扩建的中小学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均运动场地面积等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允许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有利于加快建设的技术体系,因地制宜选择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项目管理模式。
11、多渠道扩增公办学位。
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幼儿园。
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幼儿园。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各地政府合作举办公办性质的中小学校。
组织开展民办学校办学和资产情况摸查,支持民办学校和“公参民”学校按规定逐步转型为公办学校,支持市县政府收回租赁集体资产到期的民办学校举办为公办学校,支持市县、镇街以租赁、协议合作等方式将非财政资金所建学校办成公办学校。
“十四五”期间,随迁子女占比高的县区可通过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一定比例学位的方式,增加公办学位资源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