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养老金2020调整方案
川人社发〔2020〕2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关于做好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20〕9号)、《关于四川省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批复》(人社厅函〔2020〕98号),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就做好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除外。
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6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
与本人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
一是以本人2019年12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1年增加1元,超过15年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2.5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
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
以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7%。
(三)适度倾斜。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周岁且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35元;
(2)满80周岁且不满9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65元;
(3)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月增加105元。
本次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2.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一类至六类地区每月分别增加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