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细则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法人内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建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已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本条第(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未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及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五条缴存职工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外购买住房, 购房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或不系购房所在地户籍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直接提取。
第七条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终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经管理中心审批后,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销户;若账户内有原单位职工账户转移金额的,应同时满足职工账户销户条件。
个人缴存者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条购建房的,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不含各种税费等支出)。职工共同购房的按其所占房屋份额计算提取额上限。
购建房提取时,不得超过票据开具日期之时的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票据开具日期在购房合同、协议规定房屋交付日期之后的以房屋交付日期为准)。
职工购建房除提取外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累计提取额加贷款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