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偿还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实际已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住房贷款结清后,职工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补提取的,提取额还应不超过贷款结清时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保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申请提取之日前5年内,存在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提取用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本金的,最低额度遵循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大市区(含市直、亭湖、盐都)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600元、其他各县(市、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500元;已婚职工大市区(含市直、亭湖、盐都)夫妻双方合计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元、其他各县(市、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三条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个人支付的实际金额。
第十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五)、(六)项、第七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至少保留人民币0.01元。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二)、(三)、(四)项、第六、八、九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注销账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未结利息在受委托银行实际支付时自动核算并支付。
第四章 提取期限和凭证
第十五条购建房的,应在购建房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交易的,只能因一次交易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购房提取:
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首付款发票或购房发票或税收缴款书(契税)。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2.购买二手住房,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契税或增值税发票。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3.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4.集资建房由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参加集资人员名单,职工提供集资建房契约(合同、协议)和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5.在异地购建房的,除上述各情形应提供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提取人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有效凭证或购房所在地户籍材料。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和具备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预算。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不动产权证书和具备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预算。修房时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大修批准文件签发时间为准;自住住房增设电梯的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增设电梯批准文件、增设电梯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合同、增设电梯资金筹集分摊比例方案,且应在电梯建设工程总价费用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第十六条住房贷款结清后补提取必须在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申请。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应由主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管理中心现场填写个人征信授权书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七条在缴存城市及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房提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在缴存城市及工作所在地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住房)
第十八条职工账户已封存,且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直接办理退休提取;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退休证。
第十九条出境定居提取提供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