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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细则规定?(3)

观看 人 | 编辑:zlq | 发布:2021-07-13 16:13

  第二十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始材料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岗证)。

  第二十一条除上述各情形所需提供材料外,所有提取业务须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绑定卡。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同时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法定证件,未婚子女需本人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现场填写婚姻状况承诺书。户口簿不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由父母或子女单位或家庭住址所在居委会出具亲子关系说明书。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户口注销的有效凭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文件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注明经办人姓名、与职工继承或遗赠关系)。

  第二十三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因本次购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存在可提取额度的,可以在购房提取时限内补提取一次。贷款存续期间,除上述情形及偿还住房贷款外,其余一律不予提取。

  第二十四条所有提取业务材料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有有效期的,依其规定;未规定有效期的,材料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地服务大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即办理;对提取凭证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疑难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封存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相关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办理购房提取后与卖方解除、确认无效或撤销所购房屋买卖合同的,提取人必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将所提取金额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人拒不退回提取金额的,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已使用款项进行追回,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管理中心要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失信人员5年内,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管理中心从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或操作流程。本细则条款遇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盐房金管〔2019〕1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键字: 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 盐城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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