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中涉及的人员身份以申请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前的状态确定。
(二)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保留信息备份,注明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信息和失业保险费用划转金额及明细。
(三)本通告适用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跨统筹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及费用划转的方法由各省、自治区自行制定。
(四)经办机构依法主动办理和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仍按现行法规执行。
(五)各地人社保部门应加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化建设。
(六)现行规范性与本通告法规不一致的,以本通告法规为准。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精简手续,压缩环节,加快办理,方便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接续,同时,加强信息化管理,防范基金骗领、冒领,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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