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中、小、微企业。对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新吸纳人员均需进行就业登记),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二)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大型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的行业的大型企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应为在荔湾区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一)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文)的规定执行。或税务信息系统已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企业类型进行划分的,可根据税务信息系统予以划分界定。
(二)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在2021年1-6月范围内增值税指标(销售额)比2019年同期下降70%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四个行业的大型企业。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统计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四个行业的大型企业(企业法人单位),并且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或在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能体现“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经营内容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大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