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申领退休待遇、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或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缓缴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和稳岗返还、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和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补缴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次月起加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缓缴期满后企业仍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缴费的,经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于2022年底前完成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做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是我国支持市场主体平稳运行、保持就业稳定的重要,各市要切实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成立由人社、税务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加强督导调度,确保缓缴及时到位。要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缓缴信息数据共享,大力推行网上办事,切实减轻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社部门、税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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