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我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决算表;
5.《社会保险登记表》。
1、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所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均为工资总额,即以职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前12个月实际劳动报酬的平均数。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省上年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省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省上年月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允许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同于其他四险。
2、工伤保险的费率:
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保部门要会同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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