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贷款咨询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通过柜面、“12329”热线电话和短信、网站、微信等渠道向缴存职工提供贷款咨询服务。
第九条 贷款咨询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贷款基本条件,包括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年龄、收入状况等;
(二)贷款用途、利率、期限、额度、首付款要求、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还款途径等;
(三)贷款所需申请材料明细,包括购建房材料、身份证明、缴存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还款能力证明等;
(四)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时限、办理进度等;
(五)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贷款申请材料的获取渠道;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业务延伸网点的地址、电话等;
(七)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
(八)提供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
(九)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
(十)贷款其他相关咨询。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在提供以上贷款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向借款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表单,并应一次性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 贷款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直接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也可委托受托银行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留存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当前月缴存额的6倍),补缴、趸缴等形式不视为连续缴存。以下特殊情形除外:
1、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前,先后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但在办理单位调动、转移手续过程中发生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2、军队转业人员到地方后将军队公积金转移接续到地方的;
3、申请人由于单位原因产生住房公积金补缴的。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平均收入应当大于或等于月还款额的两倍。
(三)有规定期限内(详见第十三条)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且房屋用途为住宅(别墅除外),按照《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确定。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两年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1、信用记录以人民银行版本的个人信用报告为准,各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产生的个人信用报告视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
2、个人信用报告上载明的逾期不区分种类,采取按月偿还方式的贷款中1个月即为1期,每出现1期逾期还款计不良记录1次;采取到期一次性偿还的信用、抵押等贷款中,产生超过3个月以上没有还款的,视为连续3次逾期;准贷记卡还款状态中出现“1”或“2”可视为正常还款。
3、夫妻双方的逾期次数不累加。
4、连续三次(含)以上或累计六次(含)以上逾期,不允许贷款。
5、综合信用评价较差,被法院、信用台州等机构平台列入黑名单的,不允许贷款。
6、逾期情况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信息双重查核。
7、特殊情况,须有详细情况证明并报分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