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贷款担保材料: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权力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八)申请人贷款还款账户材料。
(九)住房情况证明:提供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总额的规定比例。其中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总额不包括车库(位),车库(位)与房屋在同一张契税发票上导致价值无法评估的,按10万元/个核定,计算贷款额度时应扣除。二手房购房总额以房屋增值税或契税发票中的成交金额、评估价值相比较低者为准;房屋为“子母套”的,购房总额以其中一套购房价款计算。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其土地性质为集体,使用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同一套住房申请贷款金额与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所有的权利价值。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可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可贷款额度=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之和×规定倍数。
职工账户月平均余额计算方式为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每月末账户余额平均值(不含一次性补缴)。缴存时间不足12个月的,统一按照12个月计算平均值。
规定倍数按15倍确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市公积金存贷比情况进行调整。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没有达到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的,不纳入计算公式。
实际可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确定。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仅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不足6个月的,按单方缴存确定。
(六)贷款额度可根据职工还款能力调整。还款能力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城市基本生活费、家庭负债及担保负债等情况综合评估。
第十六条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且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
第十八条 贷款受理人员在收齐贷款申请资料后,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相关信息与所提交资料记载信息一致;
(二)所提交的资料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且属相关部门依职权出具,同时形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内容相互对应;
(三)所提交的资料规格、数量符合贷款所需材料的要求;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为夫妻关系;
(五)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应与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对于申请人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其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情况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给予认可;
(六)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期限;
(七)申请人及其配偶贷款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占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如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同意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认定标准的,需提供收入证明;
(八)抵押物已使用年限加申请的贷款期限不超过50年;
(九)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信息等,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情况,并确认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申请人提交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相关资料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十一)申请人首付款支付比例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等规定;
(十二)申请人拟提供或选择的担保符合以下要求:
1、购买自有产权住房的,应使用本次申请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2、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其土地性质为国有的,应使用本次申请贷款所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作为抵押物;其土地性质为集体的,可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十三)还款账户为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并符合贷款扣划要求;
(十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