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贷款签约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贷款后,应与申请人及其配偶面签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单据,留存面签记录。
第二十九条 办理贷款签约手续前,合同签约人员应审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贷款受理、审核、审批资料及相关单据应齐全;
(二)借款合同文本及附件齐全,且条款规范完整、要素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三)借款合同中的贷款要素应与贷款受理、审核、审批资料中相关信息及审核、审批意见一致,并与贷款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第三十条 签订借款合同时,合同签约人员应核实合同当事人身份真实有效,告知合同当事人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及其他应当注意事项,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并监督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及其附件上签字。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三十一条 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由担保落实人员审核抵押材料是否完整,是否设立居住权,并与抵押人共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资格审查制度。对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的新建楼盘,开发商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调查并同意的,双方签订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开发商承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正式《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之后,开发商解除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贷款担保落实后,担保落实人员应在贷款系统中录入担保落实信息,将担保权利证明文件按照重要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化解贷款风险可实施贷款担保,贷款担保费用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中列支。
第七章 贷款发放
第三十四条 贷款发放人员应在贷款发放前,核实以下条件:
(一)审核贷款审批意见明确,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已完成签约;
(二)借款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担保权已设定;
(三)贷款收款账户须符合贷款支付规定,与贷款还款账户材料、借款合同一致;
(四)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放款条件已完全具备。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一)委托划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受托银行出具贷款放款通知书,并向受托银行划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
(二)直接划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资金结算平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拨至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
(三)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贷款资金原则上直接划入相应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由委托银行划转到资金监管账户。购买二手房的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受托银行应在贷款发放成功后,及时将贷款发放结果、贷款发放凭证等资料返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复核,并根据贷款发放相关凭证,登记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账;对于贷款发放失败的,受托银行应及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共同采取补正措施。
第八章 贷款回收
第三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委托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划贷款本息或借款人通过到银行柜面直接还款等方式回收贷款。受托银行应将收妥的借款人还贷资金在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凭证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七条 贷款的偿还应采用分期按月偿还的方式,分期还款额的确定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方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资金按照下列偿还顺序回收:
(一)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按照罚息、利息、本金顺序清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逾期罚息。
(二)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回收资金应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三)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同正常还款义务前提下,提前偿还的资金作为贷款本金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