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贷款发生违约后,及时开展相应催收工作,并根据催收结果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形成真实完整的催收记录。
第五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结合贷款违约程度、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进行催收或追偿。逾期1-2期的,主要采取短信、电话等方式催收;逾期3-5期的,主要采取信函、实地、电话等方式催收;逾期6期以上的,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催收,并形成催收记录及证明材料。
采取保证担保贷款方式的,由保证机构按照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协议履行约定的逾期催收工作和保证责任。对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应及时扣划保证金或约定的其他账户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逾期贷款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催收处置程序之后,对于符合国家相关贷款核销规定,可认定为呆账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
(一)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从严认定、证据确凿、责任追究、逐级审批、账销案存”的原则。
(二)贷款核销时应有债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及担保人和担保方式基本情况、抵质押证明、债权损失证明材料、财产清偿证明等必要的贷款核销资料。
(三)核销贷款时应严格遵守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程序规定,并将贷款核销资料妥善保管。
(四)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已核销贷款进行调查催收,向法院申请调查借款人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借款人、担保人有可偿债财产,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贷款。
第五十五条 档案资料是指在贷款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的实体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档案管理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随各项贷款业务的发生完成,按照材料完整、集中管理、使用方便的原则及时将相关业务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信息完整、数据安全、内容准确、使用方便的原则进行贷款电子数据档案和实体档案进行管理。
(三)贷款档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法定原因不能正常偿还贷款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财产拥有人作为还款义务人履行正常偿还贷款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抵押人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履行借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在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六十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况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宣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有权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收回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或借款人死亡,还款义务人拒绝偿还贷款的;
(三)借款人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贷款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六)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指出,不予纠正的;
(七)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产做抵押的,借款人由于自身原因未在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妥房屋抵押登记,交存正式《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抵押权证的;
(八)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行为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定程序获得贷款的。
第六十一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处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和支付违约金。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第六十二条 借款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违法贷款,同时取消借款人及配偶最高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息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贷款办理时限
第六十四条 受理、审核和审批时限: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和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 放款时限:不动产抵押登记完成,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资金不足实行放款轮候的除外)。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3月17日起开始实施。之前已经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仍按调整前施行,购买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或不动产权办理时间为准。
第六十八条 原《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