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按下列规则进行扣划回收:
(一)扣划借款合同约定分期按月的正常还款,以及逾期贷款时,当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大于等于应扣款金额时,按应扣款金额进行扣划;若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小于应扣款金额时,按账户余额进行扣划,未足额偿还贷款的记为逾期。
(二)扣划借款人约定的提前还款时,当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大于等于应扣款金额时,按应扣款金额进行扣划;当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小于应扣款金额则不进行扣划。
(三)每期还款均设3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还款的,不记逾期;超过宽限期还款的,记逾期。
第四十条 借款人在办理贷款的同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授权受托银行应将《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抵押权证返还借款人,并出具同意撤销房屋抵押证明,由借款人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贷款变更
第四十二条 贷款期间,借款人可申请对原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贷款缩期、贷款展期、抵押物变更、还款方式变更等。具体规定如下:
1、不得跨利率调整贷款期限,调整后月还款额须在家庭月收入二分之一以下;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
2、抵押物除拆迁等不可抗力外不允许变更;抵押物产权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除借款人及配偶婚姻关系改变,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后债务关系的;抵押期间不得设立居住权。
3、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不得改变主借款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离婚后夫妻各算1次贷款记录。
4、提前还款应在每月约定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1个工作日)以外的时间提出申请(1天限制期)。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资料、符合贷款变更条件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且除还款账户变更外,贷款无拖欠本息。办理贷款变更业务,根据不同业务情形,到现场办理人员作如下规范:
1、办理贷款缩期业务,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同时到场申请。
2、办理变更还款账户,从借款人账户变更为其本人另一账户的,借款人到场办理;从借款人账户和共同借款人账户之间相互变更的,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
3、提取公积金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人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提取人须到场办理;提取人为其他直系亲属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中的其中一人和提取人须到场办理。
4、其他贷款变更事项,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其中一人到场办理。
第四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贷款变更:
(一)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完整、有效、合规;
(二)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变更申请审批表;
(三)经审核同意后,在变更申请审批表上签章确认,并在贷款信息系统完成相应变更事项的信息录入;
(四)指导借款人与变更事项有关各方签订书面约定;
(五)留存变更事项相应资料;
(六)告知借款人变更后应注意事项;
(七)经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借款人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将申请材料退还借款人。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可在按月正常还贷的基础上,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提前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提前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申请,并填写提前还贷申请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在约定的日期扣划提前偿还全部的贷款本息。
(二)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须符合以下规定:
1、借款人可申请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每年只能办理一次。
2、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申请,并填写提前还贷申请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在约定的日期扣划提前偿还的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按贷款剩余本金、剩余期数重新计算,确定借款人月还款额。
第十章 贷款利率和计息
第四十六条 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各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或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
第四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以下规则对贷款进行计结息:
(一)正常还款,应按月计结息,首次结息日为首次还款日前一日。以此类推,贷款自每月还款日当日起息,至下一还款日前一日结息;对于采用固定日还款方式的,首次和末次还款按实际天数计结息。
(二)逾期还款按实际天数计收罚息,提前还款按实际天数计收利息,结息日为实际还款日前一日。
(三)司法部门拍卖抵押物后以拍卖款提前结清贷款的,利息结算至司法文书标的结算日期(金额)。拍卖款未能及时到账,手工修正的利息、罚息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入账。
第四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下列原则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一)对于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二)对于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于下一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借款人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利息补贴,具体补贴条件和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
第五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贷款发放后开展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工作,相关工作通过借款人回访、查阅档案资料,采集、分析贷款信息系统、外部相关业务系统,以及有关信息报告中的相关信息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一条 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资信情况、还款情况、收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重大体制变化及其他可能影响担保能力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三)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包括贷款的风险状况、借款人还款情况、担保物的权属及价值变动情况、不良贷款分布情况等;
(四)贷款信息质量情况,包括借款人信息、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信息的完备性、准确性、有效性等;
(五)合作楼盘交付情况,包括楼盘开发进度、不动产预告登记转正式登记情况;
(六)其他潜在风险事项,包括贷款的真实性、贷款使用的合规性等。